美国程序性损害案件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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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玎[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金陵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250-262,共13页Jinling Law Review

摘  要:成文法所赋予请求人程序性权利并不意味着请求人具有原告资格,请求人的原告资格始终是一个个案衡量问题。由于程序性损害并不必然导致实体性损害,证明程序性损害与实体性损害之间的关联成为了认定程序性损害案件中原告资格的关键。或然性标准在程序性损害测试中的适用,为请求人实现程序性权利提供了更为宽松的资格条件,也为法院进一步对请求人实体性权利与行政效率的权衡提供了空间。法院对程序性损害案件中原告资格的认定还影响到国会、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分权关系这一根本性宪法制度架构。

关 键 词:原告资格 程序性损害 程序性权利 司法审查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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