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定近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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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鋆妮 

机构地区:[1]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泉州3623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10期60-60,共1页

摘  要:一、客观审视:对新刑诉法关于被告人特定近亲属可拒绝出庭作证规定的思考 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合理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强制其到庭,可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赋予了特定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对于该规定,笔者做了如下思考:(一)问题明晰:需要客观认识和把握的几个问题1.规定的是权利而非义务对第188条免除了被告人特定近亲属出庭作证的义务,即赋予其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是否主张该权利是掌握在被告人特定近亲属手中的。2.适用主体仅限被告人的特定近亲属第188条将豁免主体限制在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内的被告人至亲近亲属,而不包括同胞兄弟姐妹。3.适用时段仅限于庭审阶段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拒绝作证只限于在案件庭审阶段,而不适用于其他阶段,如侦查、起诉阶段。

关 键 词:作证豁免权 近亲属 特定 制度研究 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 被告人 适用主体 

分 类 号:D925.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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