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立法:规范与自由的和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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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兆明[1] 周维功[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出  处:《道德与文明》2015年第6期44-49,共6页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2AZX010)

摘  要:寻求自由与规范的和解是人类面临的永恒问题之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人的本性,但人有规范性约束。"人生而自由"既意味着人是"生而为自由斗争",又意味着"人生而平等"。只有在自我立法、自我规范的意义上,人才能真正打碎枷锁并获得自由。自我立法是普遍立法的自我限制,自由的自我限制可以消解规范的异己性使规范成为自由的。自我普遍立法以人格平等尊严为前提。人无论在现实现象形态上具有怎样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都不应当伤害到人格及其平等尊严,都应当有尊严地生活。规范性总是离不开权力,自我立法的自我规范关键是对权力的限制与规范。自由与规范的和解是一开放的历史过程。

关 键 词:自由 规范 自我立法 

分 类 号:B82-02[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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