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法国行政法中的公产与公众共用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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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守秋[1] 鲁冰清[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宁夏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37-42,共6页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项目编号:13&ZD179)的阶段性成果;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摘  要:法国是产生行政法上公产制度的始源国家之一,"公产"一词虽来源于《法国民法典》,但公产主要由行政法规范,而法国行政法有关公产的规定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中,公产包括的一些公众共用物的范围也处于发展变化中。法国当前以《公法人财产总法典》为主的公产法律,强调的是公产的财产属性和公法人行政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调整公法人在获取、管理、支配、转让公产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并规定相应的法律程序,其根本原因是由行政法强调行政权力的行使这一本质决定的。然而,由于公众共用物所具有的公益性、生态性、对人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可持续发展社会目标的要求,还原公众共用物作为环境和生态系统有机组成部分的本质属性,并对其进行整体保护、平衡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由此导致法国环境法的兴起与发展。法国环境法也最终成为了公众共用物的"庇护者"。

关 键 词:行政法 公产 公众共用物 环境法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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