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群体性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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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军[1]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杭州310014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60-66,共7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适格的原告,是提起消费者群体性赔偿诉讼的前提。《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定机关和相关组织”是消费者群体性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然而,无论是从既有规定还是学界关注来看,目前对于消费者群体性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仍存在一元主体说与多元主体说之分歧。消费者群体性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事关众多受害消费者起诉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本文从当事人适格理论出发,分析当前有关消费者群体性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消费者群体性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以及群体性赔偿起诉与受害者个人起诉竞合情形的处理。

关 键 词:群体诉讼 代表人诉讼 起诉主体 适格原告 

分 类 号:DF7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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