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审查阶段如何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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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晓莲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浙江松阳323400

出  处:《青年与社会(下)》2015年第10期69-70,共2页Youth and Society

摘  要:审查起诉工作中过于倚重口供为中心的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轻视乃至无视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导致无法有效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因此,为能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达到打击与保护的价值目的,将证据审查模式从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转变到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从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改变,理解和把握好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充分挖掘和运用客观性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逐步提高审查起诉质量。

关 键 词:客观性证据 审查模式 证明标准 冤假错案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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