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组织理论视角下的区域立法协作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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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业[1]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3-12,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11JZD010)

摘  要:自组织理论通过对不同学科共同规律的总结,揭示了自组织形式是自然界和社会长期演化而形成的一种优良方式。根据自组织理论,我国的区域发展已经具备了自组织的条件和特征,是真正意义的自组织形态。因此,在区域法制构建过程中,要按照自组织自身的规律来推动区域法制的发展,要减少不必要的外在干预,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主体在立法协作中的作用。要按照自组织运行规律,加强区域内地方立法主体间的协同作用,提高立法协作程度,采取紧密型地方立法协作方式,包括共同制定"区域规章"来实现地方规章间的紧密协作,引入示范法方法来加强地方性法规间的紧密协作,赋予一定级别的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来创新地方立法协作形式,建立交叉备案制度来加强地方立法完成后的相互监督,最终实现区域法制的和谐、统一、协调,加速实现区域间的一体化。

关 键 词:自组织理论 区域法制协调 紧密型地方立法协作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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