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办理法定批准手续时的效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的解释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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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广新 

机构地区:[1]中国法学杂志社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81-91,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18)

摘  要:如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区别开来,是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关键。它既决定着第4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又决定着合同未办理法定批准手续时的效力类型。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是一种权利形成规范,第52条第5项则为权利妨碍规范,二者在适用上无混淆之可能。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属于未定的未生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如最终未获得批准,合同应确定无效。

关 键 词:合同法 批准手续 合同效力 未定的未生效合同 无效合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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