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检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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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占善刚[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121-127,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关于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的规定乃错误的立法。因为从方法论上讲,只有性质上相类似的制度或程序才有参照适用的可能,而证据保全程序与保全程序虽均含有保全之名,在性质上却是迥然不同的两类诉讼程序。证据保全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与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具有同一效力;保全程序乃暂时地、假定地确定私权的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的强制执行中顺利实现当事人的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是我国立法者长期存在的关于证据保全性质之错误认识在立法上最为集中也是最为直接的反映。为充分实现证据保全制度的机能,应立足于证据保全本质上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而作相应的制度安排。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证据保全 证据调查 保全程序 参照适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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