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程序法的价值中立同人类价值的主观化之间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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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晋媛 

机构地区:[1]新疆第六师五家渠市五家渠垦区检察院

出  处:《商》2015年第37期252-252,共1页Business

摘  要:新疆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在程序法大量衍生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今天,以程序法的价值中立同人类价值的主观化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一方面,法律是一种人造物,另一方面,法律却要将"人"从法律中驱逐出去,达至自我满足、自动运行的状态,否则,法律就很难实现平等适用。无法律的平等适用,法制建设便无从谈起。

关 键 词:主观化 人类价值 程序设置 价值中立 行政诉讼法 自我满足 主观价值判断 不起诉决定 五家渠 证据确实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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