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立法新动向之思考——兼议行贿罪废除论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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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春花[1]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中州学刊》2015年第10期54-59,共6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网络时代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公信力问题实证研究"(14SFB3001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媒体时代公众舆论与刑罚裁量互动实证研究--以死刑案件量刑为中心"(13YJC820051);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舆论对刑事裁判影响的实证研究"(12FXC013)

摘  要:2015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我国对行贿犯罪"立法从严""司法从宽"的悖论更加凸显。从立法因果论出发应当严惩行贿犯罪,从司法效果论出发则应宽宥行贿犯罪,解决这一悖论,不应作"非宽即严"的简单取舍,而应"宽严相济",既坚持严惩行贿犯罪的立场,又采取措施走出受贿犯罪难以查处的困境。要从刑事实体法上调整行贿罪的刑罚结构,严密行贿罪法网,同时在刑事程序法中构建腐败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于反腐败而言,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才是治本之策。

关 键 词:行贿犯罪 立法因果论 司法效果论 污点证人豁免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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