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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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江华[1] 陈杨林 

机构地区:[1]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2]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当阳443002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85-88,92,共5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领域的新趋势,其在各个国家的实践与发展体现了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审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反映了刑事司法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有其历史进步性,但原则性较强等缺陷也是明显的。完善我国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应有条件地适当放宽刑事和解的范围,制定有操作性的刑事和解程序,加强对刑事和解的全方位监督,建立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配套措施。

关 键 词:刑事审判 刑事和解 恢复性司法 

分 类 号:DF71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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