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转移登记的拆迁安置房屋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白某诉裴某执行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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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姬美修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江苏淮安223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11期83-83,共1页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安置房屋在涉及拆迁人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即便房屋尚未转移登记,被拆迁人仍可突破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此为特种债权突破物权效力之特殊规定,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生存居住权。为贯彻此立法本意,当未转移登记的拆迁安置房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形时,法院应对上述《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进行扩大解释和适用,赋予被拆迁人条款中规定的特种债权优先权,排除强制执行,贯彻公平正义原则。

关 键 词:房屋所有权 拆迁安置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强制执行 转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 议案 被拆迁人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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