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受案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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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清[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11期141-142,共2页

基  金:“本项目获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编号:gxun-chxb2015013)资助”

摘  要:2014年12月1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使小额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然而,小额诉讼受案范围上虽不限制为给付之诉,标的额受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并不科学。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应限定为金钱给付之诉且应当适当提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

关 键 词:小额诉讼程序 受案范围 给付之诉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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