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运用——以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为借鉴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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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阳[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第5期81-86,共6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辽宁省教育厅优秀人才资助计划(WJQ20120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20087);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L14FX003)

摘  要:我国刑事审判结构的内在矛盾与大陆法系民事审判有很强的同质性,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研究对刑事诉讼很有借鉴意义。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是柔性的实体性诉讼指挥权,具有对被告人进行诉讼关照之属性。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外延应涉及如下问题:第一,对提供证据的释明。释明权仅限于证据证明力问题,而不能及于证据证明能力问题;释明权仅限于具体证据证明力问题,而不应及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预判。第二,罪名变更的释明。第三,作为诉讼协助或扶助义务的释明。

关 键 词:释明权 诉讼指挥权 关照义务 罪名变更 

分 类 号:DF7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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