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消费者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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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伟 陈凤翔 

出  处:《北京工商》1998年第3期38-38,共1页

摘  要:1997年12月18日,消费者王大妈从东城区和平里地区一美容中心负责人手中领到5865.56元的赔偿金,使一起由理发师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纠纷得到解决。 10月15日,王大妈为参加亲戚的婚礼,在女儿陪伴下,到该美容中心剪发,理发师为招揽生意,提出给大妈染发焗油。王大妈以自己易过敏为由予以拒绝。

关 键 词:误导消费 消费者 人身伤害 东城区 接触性皮炎 理发师 过敏反应 赔偿金 染发剂 《消法》 

分 类 号:F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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