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物登记为企业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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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晓琴 陈亚涛 方玉霞 

出  处:《北京工商》1998年第12期16-17,共2页

摘  要:依照《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抵押方式进行担保的,应当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担保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工商局及北京市,工商局颁布下发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及对该项工作的要求、规定。

关 键 词:动产抵押担保 抵押物登记 《担保法》 登记为 抵押担保方式 动产抵押登记 优先受偿 机械设备 金融企业 登记管理办法 

分 类 号:F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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