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明确庭审改革的目标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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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娟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22期78-79,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开庭审理案件是现代诉讼活动公认的基本原则,是诉讼活动的核心。当前,“庭审中心主义”被确立为未来庭审改革的方向。关于庭审中心主义的改革,人民检察院不能被动适应,应当从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出发,积极参与其中。笔者认为,在“庭审中心主义”改革进程中,检察机关应注意改革目标及三个关联问题:

关 键 词:庭审改革 目标设定 应当 庭审中心主义 法律监督机关 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 开庭审理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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