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以书面言词证据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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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俊伟[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理论学刊》2015年第11期98-104,共7页Theory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运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CFX02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诉讼,对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则未予明确。在比较法上,行政程序中获得的书面言词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刑事可采性。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存在不同立场,反映了刑事证据法中自由证明理念与权利保障理念的对立,前者在立法和实践上已遭到诸多背离,应在后者的基础上反思这一问题。行政机关收集的书面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应当区分原则和例外。

关 键 词:行政执法证据 刑事诉讼 自由证明 权利保障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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