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齐玮[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12期137-137,共1页
摘 要: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各国与劳动相关的法律对这项制度都做出了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存在的价值,一是用人单位通过试用期间来考察劳动者的能否胜任其岗位的工作,另一个是劳动者借助劳动合同试用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待遇是否能满足自己的要求。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上述法律法规对涉及试用期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仍有不足之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维护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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