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内化于心的理论逻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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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立明[1] 

机构地区:[1]菏泽学院法律系,山东菏泽274015

出  处:《理论导刊》2015年第12期45-49,共5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司法判例制度研究"(14AFX002);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乡村社会治理研究"(13DSHZ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治致力于增进人的幸福,幸福生活乃是人民大众把法律权威内化于心的终极目标。法律权威能否内化于心,不是取决于外在权力的强度,而是取决于服从者的接受意愿,人民大众的认同接受乃是法律权威内化于心的关键。法律权威内化于心也意味着"外化于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权威的自愿服从是其内化于心的外在体现。法律权威内化于心的最为根本的基础条件即存在能够获得人们自愿选择的自律性的法律。在中国文化语境下思考法律权威内化的问题,需要作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积极而广泛的参与,需要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从西方法治文明、也从当下中国社会所处的深层社会结构中汲取资源并进行自主创造。

关 键 词:法治文明 法律权威 内化于心 认同接受 法律文化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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