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短期借款不能仅查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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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耕 

出  处:《纳税》2015年第2期68-69,共2页Tax Paying

摘  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短期借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该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来该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关 键 词:短期借款 利息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 明细核算 金融机构 贷方余额 银行 币种 

分 类 号:F275.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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