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杜军林[1]
出 处:《净月学刊》2015年第6期94-100,共7页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基 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功能的调适及现代性价值取向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BFX009;2011年度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非正式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YJA710005;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金发〔2012〕5030号
摘 要: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乡土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与国家法律是相互独立的两套法律秩序,任何国家法律的实践都要考虑到这层现实因素,否则直接而强加的策略只有导致两者的紧张、矛盾和对立。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司法谱系及其要素非常丰富而复杂:村落权威的参与、劝说讲理技术、法律的符号化、法律背后的身份与权力、习俗性裁判、半熟人状态、两套制度的对立、对非正式制度的借助与法律的妥协等。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在维持和谐乡村社会的前提下,运用已有的法律解决纠纷,执行法律,并兼采既定的乡村传统、理由、习惯与生活方式,建构一种符合中国特色,符合地方特色的乡村司法,这正是乡村司法运作和法治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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