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签字的电子考勤记录的证据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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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照东[1,2] 杨建伟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工人》2015年第12期60-62,共3页Chinese Workers

摘  要:王某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与其所在单位厦门T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某述称:本人于2007年6月进入厦门T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机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厦门T公司从2007年6月起至2014年12月为王某缴交社会保险费。厦门T公司已连续与王某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于2011年11月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效力认定 本人 《劳动合同》 2007年 证据 考勤 电子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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