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2009〕15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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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江[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1-7,共7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2014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14BS05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09〕15号司法解释在广义的洗钱犯罪基础上,将《刑法》第312条与第191条、第349条界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而承认其法条竞合关系。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第349条与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条之间,以及规定洗钱罪的第191条与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第312条之间均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是,规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第349条与规定洗钱罪的第191条之间只是一种并列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关 键 词:窝藏 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罪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洗钱罪 法条竞合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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