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中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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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裘树祥[1] 马跃忠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62-69,共8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对于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统一了逮捕的使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并且赋予逮捕这一人身羁押程序以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充分发挥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重要功能。但是,对于逮捕的证明标准问题,特别是逮捕使用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问题,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及司法人员不同的主观法律意识影响,一直无法统一适用,这一现象对刑诉法公平价值的有效实现造成了强有力的阻碍。

关 键 词:社会危险性 证明标准 审查批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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