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女性主义法学的平等观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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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智[1] 梁文莉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006 [2]广东开放大学法律与行政管理学院,讲师广东广州510091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175-181,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女性主义法学社会性别论探究:以‘流派嬗变’为主线(13YJC820003)

摘  要:近代西方法学倡导自由平等博爱之际,受主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思量和顾及两性在实现平等时存在的落差。自由女性主义法学铺陈出主流平等观存在的性别盲视缺陷,通过主张女性也属于"个体"概念中的一部分和矫正带有性别歧视的法律这两个重要的实现途径。自由女性主义法学的平等观改善了女性的参政权、就业权、教育权、夫妻身份权和监护权;但难免存在由于过于强调两性相似面和形式平等而导致忽视两性差异和忽视实质平等的缺漏。在我国女性法律地位仍低落不高、性别就业歧视仍盛行不减的当今,自由女性主义平等观之得失无疑可以成为纠偏之良鉴。

关 键 词:自由女性主义法学 平等观 平等权 性别歧视 

分 类 号:D909.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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