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产的范围——以我国《继承法》第3条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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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光全[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62-65,共4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遗产作为继承权的客体,是《继承法》修改中的核心问题。国内外立法和理论学说对遗产各有不同界说。针对我国学界对《继承法》第3条关于遗产的修改建议,作者提出遗产应该包括自然人的一切财产,如物权和债权;同时,探讨了新时期网络虚拟财产、占有形态以及特殊类型不动产的继承问题,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适应我国当前多样化财产权益的需要。

关 键 词:遗产 继承 自然人 财产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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