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卖方申请补证的,登记机构能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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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强[1] 

机构地区:[1]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土地》2015年第10期56-56,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问题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购买甲名下的商品房一套。乙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是甲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乙为了防止甲私下处分房屋,便将购房合同、房产证等拿来自己保管。后来,乙得知甲不但私下申请补发了新的房产证,而且还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因此乙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登记机构补发的新房产证。请问登记机构能否补证?乙的利益如何保障?

关 键 词: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 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 转移登记 补证 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办法 提起诉讼 房屋抵押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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