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伪基站”发广告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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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军和 

出  处:《乡镇论坛》2015年第31期38-38,共1页

摘  要:林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只是受人雇佣发送短信广告,竟然构成犯罪,被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刑。林某受高某雇佣,租用一辆轿车安装了笔记本电脑和发射器材,连接起来,自动运行,向周围的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信。

关 键 词:短信广告 犯罪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基站 笔记本电脑 手机用户 雇佣 租用 

分 类 号:F72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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