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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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统计与管理》2015年第12期60-61,共2页Statistics and Management

摘  要: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严肃统计纪律,深化统计工作责任制,推进政府统计工作标准化,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河北省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适用于负责统计制度方法设计、数据采集、验收审核、上报、使用、管理、提供和发布等环节的管理和工作人员,适用于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及未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统计工作全过程。

关 键 词:政府统计系统 河北省 责任追究 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质量管理工作 统计制度方法 统计工作 

分 类 号:F273.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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