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合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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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永辉 

机构地区:[1]漂河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5年第12期39-40,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的发生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合过错造成并导致第三人损害的,当事人请求由为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 键 词:非机动车 交通事故 混合过错 第三人 责任承担 损害 保险公司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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