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构罪要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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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燕飞 顾建兵[2]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24期27-2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结合当前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扩大解释。只要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性质决定其能够较为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公民信息,就属本罪单位之列;只要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资格而获取的,就属非法获取。[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辉、余晖映、薛天煜、蔡志峰、徐加辉。被告单位:南通安莱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莱公司)、南通天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公司)。

关 键 词:公民个人 信息犯罪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 刑事政策 非法提供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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