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执行中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康邓承[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24期93-96,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双方因女儿的探望权产生纠纷,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应对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虽经执行法官以及住所地村委会数十次协调,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申请执行人探望女儿。对此,《探望权执行中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P093提出,探望权执行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阻止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执行机构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可在其应支付的抚育费中扣减相应金额。

关 键 词:被执行人 迟延履行 探望权 申请执行人 拒绝履行 未成年人 执行机构 抚育费 

分 类 号:D92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