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的版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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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晶玉[1] 陈俊秀[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15年第3期49-56,共8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黑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促进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的版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0A003);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文化创意的版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YJSCX2014-299HSD)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版权保护的创意应限定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且形成某种具体的模式、规则、框架等内在表达的智力成果,如节目模板、游戏规则等。创意作品区别于普通作品的核心在于其具有"双重层次"独创性和具体性特征。创意作品与普通作品之间的关系,是版权法保护程度的高低关系,是一种阶层或位阶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创意作品的版权保护的范围不应局限于作品的外在表达,而应延及创意作品的内在表达。

关 键 词:创意 创意商品化 创意人格权 创意财产权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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