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会见权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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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建丽[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12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96-100,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会见权仅定位为"律师会见权",具有局限性。完整意义上的会见权还包括被追诉人主动要求和律师进行会见的权利。在此状态下的被追诉人也就不再消极地承受辩护律师的诉讼安排,而是在其诉讼活动中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结合律师为其提供的咨询服务决定自己需要律师提供何种帮助和服务,而且可以对律师是否按照自己的意愿履行了诉讼义务进行督促。由于立法理念的滞后,羁押场所所限,刑事被追诉人会见权仍存在种种障碍,需要确立会间自由的指导原则,明确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会见权的告知义务,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从而更有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实现控辩的平等武装和有效辩护。

关 键 词:会见权 律师会见权 被追诉人会见权 自主性辩护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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