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权在版权制度中的实现——以网络戏仿作品版权纠纷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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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昊亮[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12期105-109,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西北政法大学"文化产业法"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2010年陕西省法学会"陕西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项目

摘  要:表达自由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版权与表达自由始终是一对矛盾,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具有非常复杂的辩证关系,版权制度既可以促进表达自由,也可能阻碍表达自由。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版权对表达自由的妨碍作用日益突出。比如,网络戏仿作品使用了他人作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但戏仿这种创作方式是作品创作的重要形式,从表达自由权的角度而言,应该得到允许。作品不是禁区,不但作者有权使用作品,读者也有权使用作品,读者对作品的诠释也是一种创造,是表达自由权的实现。版权制度应当从过度扩张,阻碍表达自由和公共文化创作的迷雾中走出来,通过修改版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条款,保障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权,实现激励作品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最终目标。

关 键 词:表达自由权 版权 网络 戏仿作品 

分 类 号:D815.7[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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