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核实”到“核对”——从《广告法》一词之改看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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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伟亮[1]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

出  处:《新闻记者》2016年第2期77-83,共7页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摘  要:新《广告法》将作为媒体发布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基础的广告审查义务,由饱受媒体诟病的"核实"修改为"核对"。同时,对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了修订,以广告内容是否涉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为标准,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责任仍然作为一种较重的责任承担方式予以保留。整体来看,新《广告法》相关条款更为符合媒体实际情况,但前述归责原则的适用标准尚待有权机关进一步解释,以便准确适用,平衡各方利益。

关 键 词:审查义务 归责原则 虚假广告侵权 媒体责任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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