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对不动权利瑕疵有无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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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1] 

机构地区:[1]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5年第11期66-66,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2012年6月,北京市民李某以47万元购买了焦某一套即将拆迁的6平方米平房,因登记手续被冻结,双方约定李某直接与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李某支付房款47万元后,双方到征收中心由李某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10月,征收中心函告李某,因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已签补偿安置协议作废。李莱随后将焦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是胡某(已因诈骗罪于2014年7月被判刑)为骗取拆迁款将一处房屋违法拆分成7份后出售,通过伪造法院判决书方式过户给焦某等人。因房屋产权证无效,双方买卖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焦某返还购房款4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焦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房产证真实有效、善意第三人、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等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 键 词: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买卖合同 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书 卖方 补偿安置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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