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范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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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越平[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9期62-63,共2页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摘  要:目前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一些准物权,但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迫切需要,用益物权的这一范围显然有些狭窄。对于空间权、典权、居住权等,也应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将这些权益的维护应上升到物权法的高度。

关 键 词:用益物权体系 空间权 典权 居住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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