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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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芳[1] 

机构地区:[1]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西晋中030600

出  处:《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2期102-103,共2页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摘  要:高等教育既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它投资能够给个人及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论文从论述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理论依据入手,具体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主要是政府、用人单位、高校自身以及受教育者个人。

关 键 词:高等教育 成本分担与补偿 主体 

分 类 号:G647.5[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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