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圆桌审判”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影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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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阮雪芹[1] 资晓露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武汉430070 [2]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武汉430051

出  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5期60-67,91,共9页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日趋完善,在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该程序的设立也对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宗旨。秉承该宗旨,应运而生的"圆桌审判"方式已经在法院系统初见成效,但检察机关在"圆桌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少被提及。"圆桌审判"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影响,检察机关应当携手法院从完善"圆桌审判"的制度设置着手,进行全面规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 词:圆桌审判 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C913.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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