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足与强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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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艾新平 

机构地区:[1]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6年第1期76-77,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强制医疗程序是为了实现减少或者避免危害社会行为发生和保障精神病人健康利益的目的,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疾病强行治疗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强调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利益的同时,却未能对被害人的利益给予“平等”的保护,考察现有的规范内容,可以发现只有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第五百三十八条中规定了被害人的部分权利,导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与其作为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极不协调,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对此,笔者认为,未来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关 键 词:刑事诉讼程序 被害人权益 权益保护 医疗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危害社会行为 精神病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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