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固定工“吃劳保”的时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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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泰才 

出  处:《优越生活》2000年第12期33-33,共1页

摘  要:【正】 案例:崔某,男,40岁,系某国有企业的原固定工。1994年11月,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他与单位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即停止“吃劳保”回单位上班。但复工不够2个月,他又因慢性肾小球肾炎急性发作而入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因尚未痊愈而继续病休。崔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已“吃劳保”一年半,这次崔某住院、病休。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固定工 慢性肾小球肾炎 医疗 国有企业 全员劳动合同制 单位根 急性发作 病休 计入 

分 类 号:G0[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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