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资后续计量的所得税差异分析——以平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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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亚兰[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郑州451464

出  处:《财会月刊》2016年第2期52-53,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会计准则中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核算,所以在不计提减值准备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无所得税税会差异。但有一种特殊的情况被忽视了,那就是平价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利率为票面利率,而并非实际利率,导致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税法上的应纳税实际收益不一致,进而使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关 键 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平价取得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纳税调整额 

分 类 号:F234.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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