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执行权的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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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春娟[1] 李幸幸[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103-106,共4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刑事执行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执行效果的好坏不但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这一刑事目的能否实现,而且对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这一社会效果也会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当前刑事执行程序由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程序、执行救济等构成一个严密系统的刑罚执行体系。但也不可避免存在着执行权分散化、执行主体多元化的突出问题,而这也是深化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难题。文章着重从以上问题入手,主张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刑罚执行权的统一行使,以便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刑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执行主体 刑事执行权 科学配置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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