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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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光琼[1] 冯坤[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6年第1期9-15,共7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之花”,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社会基础。不仅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备受推崇,在刑事诉讼领域也有一定的适用空间。随着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型,产生了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于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也成为一种现实的需求。为适应这种需要,2014年11月1日通过修改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将涉及行政赔偿、补偿和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纳入到可以调解行政案件的范围,这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而言又是一次质的飞跃。本文从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出发,结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分析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重要意义,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构想。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 必要性 构建 

分 类 号:D915.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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