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论”视域中的当下主流社会哲学——以黑格尔法哲学为反思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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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凡[1] 高兆明[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26-31,共6页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道德冷漠现象的道德哲学研究"(项目编号:12AZX010);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论霍耐特对黑格尔实践哲学的‘再实现’"(项目编号:KYLX15_069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可以从方法论、本体论与规范论这三个层次来理解整体论的内涵:方法论上,用具体的意义代替抽象的概念;本体论上,整体先于部分并统摄部分;规范论上,目的性的整体代替偶联性的整体。卢曼的社会系统论与罗尔斯和赫费的社会正义论作为当下主流社会哲学思想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整体论的特征,但前者并不赞同规范的整体论,后者由于以先验原则为基础,在方法与本体上也很难与整体论画上等号。尝试将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解为对整体论的经典表述,从而对当下社会哲学的问题给出回答。

关 键 词:整体论 黑格尔 社会系统论 分配正义 交换正义 

分 类 号:B516.35[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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