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瑕疵担保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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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远辉[1] 刘冰 

机构地区:[1]南京晓庄学院 [2]江苏常山市中级法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16年第2期72-74,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物之瑕疵担保的制度,根据该条规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检验并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为了惩罚恶意的出卖人,当出卖人明知道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受人不受以上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关 键 词:瑕疵担保 法律问题 当事人约定 合同约定 《合同法》 出卖人 标的物 买受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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