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刑事件中孔子德法互济思想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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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继红[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道德与文明》2016年第2期51-58,共8页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4AZX017);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江苏省"333"工程人才计划

摘  要:在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上,孔子提供了一种"德法互济"的思想。以法刑事件作为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或许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此种思想的意涵。在孔子那里,"杀"与"礼"的矛盾仅仅是一种表象,基于"礼"所指向的政治秩序构建这一目标,二者获得了内在的统一性。孔子不但注意到了任刑对于德教的反向推助作用,同时亦以德教之于任刑的先在性作为必要条件。孔子对听讼者的德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通过自身的司法实践证说了其社会价值。通过上述三个维度,孔子试图在社会正义与民众幸福之间取得某种平衡,以此构建一幅道德生活的理想图景。此种"德法互济"思想既没有偏离"德主刑辅"的基调,亦没有视法治为一种绝对的消极手段。在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现代社会,孔子的此种思考或许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贡献新的治国智慧。

关 键 词:法刑事件孔子 德法互济 

分 类 号:B82-051[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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